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包庇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于河北省**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安新镇******号,河北省安新县****庄;因本案冒充肇事司机作虚假陈述,于2017年12月25日被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423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13时许,杨某某(已判刑)无证驾驶冀F7****号轿车,行驶至安新县端村公路与王某甲驾驶的冀FE****号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乘车人辛某某死亡,案发后杨某某逃逸。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为帮助杨某某逃避法律责任,顶替杨某某充当肇事司机作虚假证言,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化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杨某某为肇事司机而作假证明对其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洪涛

检察官助理:周丹

2020年9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310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安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