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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6********,阿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梁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7时,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处被梁河县公安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1.3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丹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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