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00时35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晋A****M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鼓楼南大街与信合路十字路口北五米处时,将道路中心隔离带撞坏,致一车损坏,隔离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曹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11㎎/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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