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豫R2****小型汽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致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桥头镇政府门前路段时,与北侧的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路灯及路灯杆上摄录设备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曹某某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国轼
助理检察员:魏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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