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曲县**乡**村村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曲县,住山西省阳曲县**乡**村。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镇某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晋A****9号夏利牌小型客车,沿**镇主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中心十字路口附近时,因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停在路上,其车无法通过,二人发生口角,当宋某某下车走到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的夏利车前,被告人曹某某往前挪车时,将宋某某碰倒,被告人曹某某随即下车,把宋某某拖到路边。被告人曹某某返回其车上准备开车时,被宋某某妻子拦住,被告人曹某某因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饮酒驾驶机动车,故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接警赶赴现场的民警与当地群众一同将其抓获。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7.71mg/100ml。被告人曹某某归案以来,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场逃逸、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廷
检察官助理:赵瑞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阳曲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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