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车辋镇中联矿山路口时,撞到路边护栏,造成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54.5mg/100ml,系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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