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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石龙镇**。2017年12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2月2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R**号两轮普通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我市小榄镇**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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