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伊川县白沙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伊川县“**厂”西侧路段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被告人曹某某受伤。经鉴定:所送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曹某某取得了李银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樊航通证言;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罚金人民币7000元, 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耀勋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白沙镇**村**组;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