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北京市密云区**社**,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20时46分,酒后驾驶无号牌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供电局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查获、传唤到案过程中,曹某某两次逃跑。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彤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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