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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28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Q*****号银色**牌小型轿车沿**高速行驶准备去**,行驶至**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破案报告、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商公事(理化)鉴字[2017]1773号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被告人曹某某讯问光盘1张;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仍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高速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辉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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