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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27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1********,汉族,高中文化,原在合肥**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居委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22时21分,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的小型轿车从 “在水一方”酒店附近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与黄山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

2018年12月10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8****511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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