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40分,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乡**电子厂东侧路段沿南向北行驶,与相向而行的储某某驾驶的皖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追究,曹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储某某因担心曹某某伤情遂报警,民警处警后在曹某某家中将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为醉酒状态。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储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4月17日,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储某某500元,被害了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在其处所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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