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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将皖******小型轿车停放在繁昌县****广场****母婴店门前的公众停车位上,当晚8时2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挪车,倒车时碰到柳某某停在****母婴店门前的皖******小型轿车。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

事故发生后,曹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4月14日,曹某某赔偿柳某某修车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周某某、柳某某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峻

检察官助理:李靖靖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繁昌县**镇**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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