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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曾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2年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4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SUV沿G**线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颍上县**粮站处被**中队执勤人员拦查,遂将其带至颍上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当日血液乙醇含量浓度达2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3.曹某某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 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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