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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东阿县**楼镇**楼村**号,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独自在东阿县**小区家中饮酒,酒后驾驶甘******小型轿车去原东阿县人民医院,23时30分许,其驾车沿东阿县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原东阿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8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等;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利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东阿县**小区;

2.案卷2册,证(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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