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庄,现住址招远市**街道**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时12分,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招远市西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外环梦芝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浓度为208.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助理检察官:闫晓平
2020年11月13日
附: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内含光盘一张);
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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