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族,*文化程度,*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公安局洙湖派出所,现住址:乌鲁木齐市*队*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G**号“*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乌苏市*镇镇区行驶至乌苏市*镇*乡临时卡点路段时被乌苏市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9日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306号”鉴定意见: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1年03月0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乌鲁木齐市*队*号,联系方式:132**。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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