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7年2月8日被襄樊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多次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3时54分,被告人曹**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新野县中兴路北段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远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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