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1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省**市人,住**市新城**路中段**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2016年5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豫NCH***轿车沿本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查获经过的视频光盘一本;3、血样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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