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曹某甲沿滑县新鑫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乡*村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并载着陈某丙、陈某乙、陈某甲、边某某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曹某某、陈某丙、陈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抽血照片,陈某某抽血照片,曹某某及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照片;2.被告人曹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滑县人民医院、滑县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陈某甲、边某某、曹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20]285-288号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20]交鉴字第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5261202000003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7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