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41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派出所,住洛川县**乡**行政村074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陕A218MD号小型轿车沿洛川县老庙镇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老庙街道“超威电池”商店门前公路处时与停放在公路南侧的陕AJ6G5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曹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对方驾驶员追上并报警,经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4月28日做出的[2020]第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曹某某血醇浓度为187.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六、指认笔录
指认笔录。
七、鉴定意见:
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2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认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宇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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