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740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曲亭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3时35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踏板黑色摩托车从曲亭镇董庄村行驶至城内洪孔桥新涧桥村十字口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6.3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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