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山大道邮政储蓄银行路段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悬挂防盗备案号:义乌*****)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曹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查。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对汪某某进行赔付,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
2.电子卷宗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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