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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5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带着其妻子马某某,沿芜湖市祥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泰路燕莎超市路段时,与在该路段由南向北掉头的叶某某驾驶的皖******出租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和曹某某、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叶某某当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曹某某有喝酒驾车嫌疑,但曹某某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曹某某被送到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当即抽取曹某某血样。经化验鉴定: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有关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曹某某与对方负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手续、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拓印信息、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鸠江大队 “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医院病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叶某某、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1264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一起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之前受到过一次刑事处理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新龙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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