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27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室。2002年10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尚稷路派出所民警在尚稷路东段兴隆苑小区内处警时,遇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Q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警车右前方,民警发现该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联系经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经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曹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曹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后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5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2.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3.行政处罚措施等书证;
4.现场及抽血照片;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视听资料;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佰明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肆张。
3.单行补充材料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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