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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系**KTV**。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1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3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马路交会处时在机动车道内睡觉,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0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四)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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