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林市横山区法院家属院1单元301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00时0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Z“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路与长城路路口向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896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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