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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43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高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兰德酷路泽***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西路段停车后开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某相撞,并下车对朱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造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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