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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甲饮酒后驾驶苏D5****号小型轿车(车上载有曹某乙)沿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华阳村村级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夏某某家西侧路段处,与沿该道路对方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苏L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有黄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相撞,后撞上路边的一棵树,造成两车受损、六人受伤、树木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曹某甲不配合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民警将曹某甲带至后巷卫生院抽取血样。经事故认定,曹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曹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事故的赔偿事宜已调解结束,曹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崔  蛟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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