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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屯,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30分,被告人曹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黑L****9号松花江牌微型客车,沿开元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大道与天津路交叉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黑A****8号本田牌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某驾车逃逸。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宇峰

检察官助理:徐鹏飞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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