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组**号,现住扎鲁特旗**林场**排**列**户**单元**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蒙G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北侧水泥路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见检出乙醇含量为:240.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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