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点26分受害人报案称:在祥云公司隔壁新盛铁合金厂有限公司宿舍内被人偷走2000元现金,接到报警后,卓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经勘查事实存在,经查,2020年6月4日11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步行到卓资县观音庙新盛铁合金有限公司一楼西侧靠北第一间房屋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于2020年6月4日主动到卓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家属主动联系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曹某某对盗窃现金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2)到案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谅解书;
(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2)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助理检查员:张妍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