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房**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古赵路百星粥屋时与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Z8***的小型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测鉴定;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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