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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林县**镇**村**号,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小区。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搭载潘某某,沿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由东往西行驶,23时22分左右行驶至华府大道一段与观音湾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挡获。

经检测,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8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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