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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孟州市韩园东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 舵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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