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期被凤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路丁字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皖******号车相碰撞,至两车受损及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责任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体内酒精浓度为8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情况说明、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镇**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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