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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区**楼**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委会**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八公山区308省道0030公里100米处附近时,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20年4月2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曹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6.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姝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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