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安达市安萨公路由北向南行至6KM+47M处,与由南向西左转弯徐某某驾驶的黑A****7好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21mg/100ml。经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黎
检察官助理:董巍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 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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