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苏J8****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宾馆处与他人发生矛盾,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处警过程中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1.5毫克。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 进
检察官助理:夏婷婷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6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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