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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号“五星”牌三轮汽车行驶至临沭县**路**街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0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6396****

2、_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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