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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住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的情况下,明知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仍然将三吨二氯甲烷放于普通运输车中,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在昆明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危险化学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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