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集团欧洲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体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5±8.4mg/100ml,系醉酒状态。
鉴定意见作出后,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检察官助理:刘梦雅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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