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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诸城市贾悦镇曹家哨子村村北东西路,行驶至诸城市青兰高速贾悦出入口,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27日,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材料一宗;2.理化检验鉴定书;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正富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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