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9mg/100ml)驾驶一辆粤E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广云路大沥香江一本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粤E8****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后赔偿了陈某某损失。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联系方式:1311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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