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3时33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V****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408县道33公里7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曹某某被带回张北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25mg/100ml。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2.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3.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4.现场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 锋
检察官:杨晓娜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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