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铜山区大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苏CS****号轿车发生事故,致曹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6mg/100ml血。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