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凌晨1时21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川A*****雪铁龙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从本市高新区**街**号地下停车场出发前往武侯区玉林生活广场,经和盛东街、益州大道、新光路,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武侯区人民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8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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