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0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思域牌小型轿车,行经城市快速路,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西口附近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曹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2.2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