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山东桓台县人,户籍所在地桓台县**镇**村**组**号,住桓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机动车状态:查封)顺桓台县中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西侧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慧琴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于桓台县**镇**路**号。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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