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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宁县,住榆次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00时54分,晋中交警二大队民警在榆次区汇通路使赵街交叉口北,查获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晋A****6灰色奥迪牌小型汽车,经酒精呼气测试,曹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56.1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2019年11月22日榆次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榆次区**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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