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98********,汉族,专科文化,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新城****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桥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新城**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